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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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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尹仙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琳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保庆,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仙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琳琳、陈保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琳琳、陈保庆名下财产1.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常波

书记员: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