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被执行人王X。
本院在执行赵X与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X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福江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赵X。被执行人王X。
本院在执行赵X与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X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福江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