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道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西藏路松涛花园****。被执行人郑知梅,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住北海市四川路**北海市财产保险公司宿舍****iv>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道明与被执行人郑知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桂民申字第1127号民事裁定,指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12)北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再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北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确认:一、撤销(2012)北民一终字第245号判决书及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二、郑知梅偿还101793元购车款给黄道明。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