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生于1956年9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80号陈某某与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1500元及执行费65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龚某某给付申请人陈某某11500元,本案执行费65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6月25日应履行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