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生于1956年9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80号陈某某与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1500元及执行费65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龚某某给付申请人陈某某11500元,本案执行费65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6月25日应履行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