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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屈某申请执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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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屈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屈某申请执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已自觉履行完判决书义务,申请人屈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