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屈某申请执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已自觉履行完判决书义务,申请人屈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