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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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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124号何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未自动履行,经本院查询赵某某在定祥信用社有存款,且依法冻结、提取赵某某在本案所履行的义务数额,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已将提取款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