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系周某之父。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三民初字第004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本次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某乙银行存款4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且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