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少辉,男。被执行人和晓媛,女。被执行人和孙李,男。被执行人姚忙英,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少辉与被执行人和晓媛、和孙李、姚忙英婚约财产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做工作、讲法理,迫使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棉花18斤、黄金项链一条(5198元)、钻戒一枚(8352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