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文虎,男,生于1962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赵天宝,男,生于1957年7月5日。被执行人赵婷,女,生于1985年2月9日。
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天宝、赵婷返还胡文虎部分婚礼款23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受理费由赵天宝、赵婷负担500.00元。赵天宝、赵婷未履行,胡文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赵天宝、赵婷履行案件款23600.00元,胡文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