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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文虎诉赵天宝赵婷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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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文虎,男,生于1962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赵天宝,男,生于1957年7月5日。被执行人赵婷,女,生于1985年2月9日。

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天宝、赵婷返还胡文虎部分婚礼款23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受理费由赵天宝、赵婷负担500.00元。赵天宝、赵婷未履行,胡文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赵天宝、赵婷履行案件款23600.00元,胡文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敏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刘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