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候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候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退还申请执行人候某某24000元婚约彩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候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愿返还申请执行人候某某婚约彩礼180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