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我院予以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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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我院予以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