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25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我院予以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