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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超山诉郭春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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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超山,男,1990年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春艳,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杨超山诉郭春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了(2010)双双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郭春艳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超山彩礼款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双双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