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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爱章与徐元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巨执字第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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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爱章,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元臣,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杜爱章与徐元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以平

书记员:姚辉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