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新朋与樊永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6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新朋,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樊永红,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任新朋与樊永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唐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任新朋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任新朋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