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辛某某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5)合民初字第142号赵某某与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某某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困难,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某某在法院给予5000元司法救助后,自愿放弃剩余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5)合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