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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费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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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XX,男。申请执行人王XY,男。被执行人姜XX,男。被执行人姜XY,女。

申请执行人王XX、王XY与被执行人姜XX、姜XY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第、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XX、姜XY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张庄支行的存款2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文杰审判员:戴德祥人民陪审员:李涛

书记员:王明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