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3)庆中民终字第330号刘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合水县农村信用社存款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