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黄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黄某自动履行了8000元,我院司法救助5000元,下剩款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