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韩某(李某之母),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下和解,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赵西峰
书记员:孙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许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韩某(李某之母),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下和解,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赵西峰
书记员:孙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