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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某与李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莒大民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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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原告许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韩某(李某之母),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下和解,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赵西峰

书记员:孙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