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任士贵
书记员:钱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