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甲,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廖某乙,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蒋某甲,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廖某乙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甲、廖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龚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