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廖某甲、廖某乙与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谯民一初字第007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廖某甲,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廖某乙,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蒋某甲,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廖某乙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甲、廖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负担。

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

书记员:龚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