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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槦某乙与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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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秦某,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桂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张士中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苏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