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桂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张士中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苏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