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甲,男,汉族。原告付某乙,男,汉族,系原告付某甲之父。被告白某甲,女,汉族。被告白某乙,男,汉族,系被告白某甲之父。
原告付某甲、付某乙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甲、付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乙承担。
审判员:王泉慧
书记员:蔡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