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杨某某人民币3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永强执行员张忠科执行员李战涛
书记员:樊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