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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某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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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朱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