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朱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