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蓝德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镇队号。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某某,女,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某某、胡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给付陆某某204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7元,合计20682元。由于被执行人戴某某、胡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戴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206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俊审判员:沈昕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