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程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5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娄群玲,濮阳子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刘振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