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娄群玲,濮阳子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刘振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