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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柳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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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柳某(反诉被告),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何雪。被告:郭某甲(反诉原告),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郭某乙(反诉原告),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文某(反诉原告),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兆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柳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某负担,反诉费3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文某负担。

审判员:李世光

书记员: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