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民初字第3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冯某甲,女,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冯某甲之父。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冯某甲之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佟立新

书记员:庞全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