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冯某甲,女,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冯某甲之父。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冯某甲之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佟立新
书记员:庞全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