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及利息,返还高某某嫁妆被子8床、永美电子琴1台、美的电磁炉1台、富士宝落地扇1台及个人衣物,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战民代审判员:史志强代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梁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