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日胜,学生。被执行人唐余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余超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全代理审判员:牟永生代理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