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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日胜与唐余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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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日胜,学生。被执行人唐余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余超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全代理审判员:牟永生代理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