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浦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浦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浦某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某支付退伍安置费人民币4万元及补偿款1.2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5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3)乾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星人民陪审员:张冠哲代理审判员:王煜
书记员:苏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