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女,回族。被执行人李××,男,回族。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依据本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抚养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在判决离婚后婚生女李××一直由被执行人李龙××抚养。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不应离婚或其他原因免除,本案中经一审判决婚生女李××由申请执行人马××抚养,但是判决离婚后婚生女李××一直由被执行人李××抚养,事实上被执行人李××已履行抚养义务。对于申请执行人马××提出强制执行婚生女李××由其抚养,由于涉及人身不易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李××给付马××抚养费10000元的内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炳德审判员:钱生梅代理审判员:蔡江波
书记员:韩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