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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ꩬ××与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大法执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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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女,回族。被执行人李××,男,回族。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依据本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抚养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在判决离婚后婚生女李××一直由被执行人李龙××抚养。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不应离婚或其他原因免除,本案中经一审判决婚生女李××由申请执行人马××抚养,但是判决离婚后婚生女李××一直由被执行人李××抚养,事实上被执行人李××已履行抚养义务。对于申请执行人马××提出强制执行婚生女李××由其抚养,由于涉及人身不易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李××给付马××抚养费10000元的内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炳德审判员:钱生梅代理审判员:蔡江波

书记员:韩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