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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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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9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