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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炳勤与罗小亭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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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沙发一套(旧),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宁执字第00131号执行立案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子女抚养费及共同债务440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二案合并执行。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经沙发一套及电视一台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所有,应履行的执行款10000元,扣除应支付被执行人的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费4400元外,下余5600元抵扣子女抚养费至2017年12月,不足部分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被执行人,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进平

书记员:高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