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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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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队。被执行人:唐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X村。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合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5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沈盛华

书记员:邱俊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