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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输凡与曲昌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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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输凡,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昌义,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输凡与被执行人曲昌义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法律文书没有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李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