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1000元共同财产分配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申请人应给付的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项。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星代理审判员:苏朝睿代理审判员:王煜
书记员:吴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