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漂漂,女,1985年11月22生,汉族,住本市渭滨区八鱼镇聂家湾村。被执行人钟军贤,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齐镇南寨村。
本院在执行聂漂漂申请执行钟军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90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钟军贤应向聂漂漂支付剩余共同债务分担款二万元。执行中,经督促钟军贤主动履行了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90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有关钟军贤支付给聂漂漂应负担的共同债务款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