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作芬。申请执行人官虹位(曾用名官馨)。被执行人官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作芬、官虹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官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官伟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官伟已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官伟承担。本案执行终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妍梅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