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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甘作芬、官虹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官伟婚姻家庭纠纷 (2013)执字第44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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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甘作芬。申请执行人官虹位(曾用名官馨)。被执行人官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作芬、官虹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官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官伟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官伟已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官伟承担。本案执行终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妍梅

书记员:周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