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晓愚。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法定代表人徐文君,矿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工伤待遇款36714元及利息、执行费4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兰勇
书记员:郭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