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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邹晓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工伤(2013)威执字第132号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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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晓愚。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法定代表人徐文君,矿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工伤待遇款36714元及利息、执行费4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兰勇

书记员:郭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