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秀英,女,1933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庞全成,男,43岁,汉族,现住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庞全成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在2013年2月1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全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王月霞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