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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秀英申请执行宠全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马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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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秀英,女,1933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庞全成,男,43岁,汉族,现住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庞全成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在2013年2月1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全成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王月霞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