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淑霞与周广永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牟大执字第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淑霞,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周广永,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8)牟大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周广永的银行存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