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席红霞,女,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系金台区硖石镇六川河荔家山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荔金课,男,生于1966年3月18日,汉族,系金台区硖石镇六川河荔家山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席红霞申请执行荔金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荔金课应给付席红霞1000元生活帮助费,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调查查控到被执行人的惠农补助收入,本院强制扣划了1050元,扣收了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