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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席红霞申请执行荔金课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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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席红霞,女,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系金台区硖石镇六川河荔家山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荔金课,男,生于1966年3月18日,汉族,系金台区硖石镇六川河荔家山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席红霞申请执行荔金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荔金课应给付席红霞1000元生活帮助费,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调查查控到被执行人的惠农补助收入,本院强制扣划了1050元,扣收了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