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书军,农民。被执行人曲翠红,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曲翠红在烟台市牟平区美都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曲翠红在烟台市牟平区美都汇的工资收入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