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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书军与曲翠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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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书军,农民。被执行人曲翠红,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曲翠红在烟台市牟平区美都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曲翠红在烟台市牟平区美都汇的工资收入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