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借款5000、执行费5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2)乾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侯军伟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