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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丽花与潘玉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青法执字第6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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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丽花。被执行人潘玉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花与被执行人潘玉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无果,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