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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樊某与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鱼执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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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亭亭被执行人常海利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拓基

书记员:许新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