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2年12月8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