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彩礼及医疗费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张某某承担,总计35600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建民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0303610723005577449号定期存单中存款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0303610723005577449号定期存单中的7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